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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林瑞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具體陳明本件係私法上之請求權、或公法上之請求權),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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