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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54號
原 告 劉嘉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自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計算依據、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等,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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