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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97號
原 告 謝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勞動檢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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