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00號
原 告 汪家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貫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其中19,391元部分為資遣費,此部分非單純因給付工資而涉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可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規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