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3107,20171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0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有名即林言恩即林煒蓁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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