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3155,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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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
原 告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秋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13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並查報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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