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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56號
原 告 軒宇車漆改造行
法定代理人 謝承祐
被 告 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家謙
被 告 詹世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彰賓士公司)給付民國106 年10月之車輛清潔業務施工費用約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請求被告中彰賓士公司將自106 年11月起之車輛清潔施工費用應付款項撥入原告帳戶,此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定之。
查原告與被告中彰賓士公司簽訂之車輛清潔業務合約書,合約期間為自106 年8 月21日起至107 年1 月21日止,則自106 年10月1 日起至107 年1 月21日止,系爭合約期間尚有3 個月又21日,若依原告主張之106 年10月份車輛清潔業務施工費用約60,000元即每月清潔施工費用60,000元計算,按首揭規定,以上開期間之清潔施工費用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20,645 元(計算式為:60,00 (3+21/31)=220,64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盧世偉應返還被告中彰賓士公司106 年10月份車輛清潔業務施工費用60,000元,而此項請求乃以前開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中彰賓士公司應給付原告106 年10月份車輛清潔業務施工費用60,000元為前提,其訴訟利益實質同一,不另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6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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