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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416號
上 訴 人 谷安屏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林虹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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