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2615,2018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615號
上訴人 沈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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