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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0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李明德
被 告 張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08元,及被告李明德自民國107年7月26日起,被告張文正自民國107年8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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