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36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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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薛聖穎
被 告 邱琪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77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77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許秀李所有,由訴外人彭緯彥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10時12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向上南路3段(近五權西路)時,因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違反特定標線禁制行駛撞及系爭小客車。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爭小客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4153元,爰請求被告給付1415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處理摘要記載:「1車右後車尾與2車左前車頭碰撞」及原告所提照片所示,系爭小客車受損部位係在車頭左前保險桿,顯見擦撞當下,兩車同向而行,系爭自小客車在後,因駕駛人彭緯彥違反特定標線禁制行駛,未保持安全車距,而撞及行駛在前之被告車輛,故原告所稱「被告車撞及原告車」,只是原告與事實相反的憑空推論,且系爭自用小客車維修內容、廠家,亦未經公正第三者評估,原告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查核單、行車執照、受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發票及估價單、賠款滿意書等件為證。

上開發票及估價單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凌志北臺中營業所出具,估價單上並有公司印文,是被告抗辯系爭自用小客車維修內容、廠家,未經公正第三者評估云云,已難採信。

又本院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被告於106年11月25日警詢時陳稱:「我由永春7沿向上路直行車道往五權西。

我要行駛到右轉車道時,前車突然切出來,我就是減慢車速,對方左前頭優先行駛撞到我右後車尾,均良好。

前方有車輛突然切右側。」

、訴外人彭緯彥於同日警詢時陳稱:「我由永春7沿向上路右轉車道往五權西。

因右轉車道多機車,我行駛偏左一點。

因左側直行車道車多塞車,對方直行從直行車道切到我前,對於右後車尾擦撞我左前車頭。」



而依該卷所附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被告行車方向車道上標示有直行及左彎之箭頭標線,系爭自小客車行車方向車道上標示有一箭頭右之標線,2車道間有標示「機車優先道」,各有禁止變換車道之雙實白線,系爭自小客車車身跨越機車優先道。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未依標線指示違規右轉,與訴外人彭緯彥占用機車優先道標線行駛,均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惟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民法第217條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2433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未依標線指示違規右轉,與訴外人彭緯彥占用機車優先道標線行駛,均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已如前述,本院認被告與訴外人彭緯彥應為5:5,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之金額為7077元「計算式:14153元×5/10=70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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