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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65號
原 告 楊侑容
被 告 陳秉增
訴訟代理人 李泰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為小額事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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