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司調,1050,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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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05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書銘、王瓊珠、張書豪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書銘之債權人。相對人張書銘之被繼承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同區段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於張書銘之被繼承人死亡後,相對人張書銘倘未辦理拋棄繼承,系爭不動產卻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與相對人王瓊珠、張書豪等二人所有,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及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意旨,聲請人自得聲請撤銷前揭分割協議,請求相對人等就系爭不動產回復原本之狀態,為此聲請調解,並聲明略以:相對人王瓊珠、張書豪等二人應就系爭不動產所分割繼承登記變更為相對人張書銘、王瓊珠、張書豪公同共有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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