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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316號
原 告 洪麗雪
被 告 鄭燕琳
訴訟代理人 李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3日星期午下午3點40分在簡易庭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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