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447,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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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王明祥
被 告 吳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O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至106 年間陸續向原告借錢,其間被告偶有清償,惟仍陸續向原告借錢,106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被告同意返還借款,惟以假名「吳逸飛」簽發到期日106年5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票壹紙交付原告以代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同10萬元之借款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所示。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對原告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請求。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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