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543,2018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吳佳郁
被 告 吳秀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方於民國107年7月16日下午6時左右,以傳真方式具狀主張伊戶籍設址地為新北市,且稱本院民國107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天伊人在新北市之戶籍地,因新北市政府宣告當日因颱風而停班停課,致伊無法到庭,並表示欲舉伊家人到庭證明伊當日人確實在新北市而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等情,是因本件原所定107年7月18日上午11時許之宣判期日在即,難以為此調查,故認本件宜為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