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1624,2018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16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葉婷兒
被 告 林新邦即林鎮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09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0元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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