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307,2018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陳朝舜
被 告 吳厚慶

上列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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