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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兼送達代收人)
林美芳
被 告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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