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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541號
原 告 朱昱蓉
被 告 張朝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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