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小,3569,2018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5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林宜澄



被 告 高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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