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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60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華祥任
被 告 陳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迄今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94,290元,遠傳公司於106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原告催告給付時起負遲延責任,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290元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電信服務費收據、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郵局回執影本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陳稱:金額與事實不符云云,惟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無可採,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惟原告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催收函係於107年6月8日送達被告收受,有郵局回執在卷足憑,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4,290元,及自107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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