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7,中簡,3937,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37號
原 告 李明鴻
被 告 許淑美
訴訟代理人 謝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18日上午10時4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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