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937號
原 告 李明鴻
被 告 許淑美
訴訟代理人 謝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4月18日上午10時4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