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勞小,30,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劉玉慈
被 告 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