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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劉玉慈
被 告 楊博翔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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