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5695,2020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695號
原 告 黃冠智
被 告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宸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訴訟代理人 游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工程施工品質不良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中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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