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170,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張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地○村○○路00巷00號 」,有本院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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