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小,1874,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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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8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林郁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40元,及其中新臺幣20,112元自民國108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卡消費,嗣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至108年3月26日止尚積欠本金21,440元、到期利息598元、違約金700元,及前開本金自108年3月27日起之約定利息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如示。

二、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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