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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貿仕企業有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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