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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58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被 告 卓毓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就被告抗辯債權讓與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具狀陳述意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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