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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訴訟代理人 湯大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瑞彬即凱勝油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湯大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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