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76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杜岡郁
被 告 賴慶文 原住臺中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