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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郭峻誠
被 告 藍文宏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前以被告涉有詐欺犯罪嫌疑,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臺中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1697號偵查中,而因被告於該案中所為陳述及其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訴訟終結確定,並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1697號詐欺事件之刑事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偵查程序業已終結在案,有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1697號詐欺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被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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