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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 告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3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附記:
請被告確認是否提出反訴,若欲提起反訴請具體提出反訴聲明、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提出準備書狀,將繕本送達對造,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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