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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26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訴訟代理人 逸股檢察事務官羅欽泰
被 告 0000-000000B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複代理人 莊函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以107年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有罪,因不服而上訴,刻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6號)審理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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