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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曾翠芬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被 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因訴外人李美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下稱另案),刻於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裁定於另案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茲另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分別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9643 、30747 號、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李美玲部分)及作成不起訴處分書(108 年度偵字第22669 號被告曾翠芬等4 人部分),雖尚未判決確定,然為免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久懸未決,影響當事人權益,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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