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8,中補,3341,2019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41號
原 告 侯宜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