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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4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宋坤龍
被 告 潘景堂 原住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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