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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46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柯東承
被 告 陳菘豐即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68元,及其中新臺幣18,634元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金餘額依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個6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按本金餘額依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76元,及其中新臺幣59,029元自民國94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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