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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5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陳樵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436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8,705元,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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