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4148,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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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148號
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被 告 黃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原告起訴狀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至原告主張本件定有契約履行地為原告設址地及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且辯稱兩造間同意書並無契約履行地之明確記載,且由契約文字中亦無法探求兩造有以原告營業所或臺中市為契約履行地之真意,又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之契約履行地更無約定為原告營業所之意思,況兩造簽約地為板橋,被告亦係於板橋交付系爭拍賣物品予原告,洽談地點亦於板橋,實無理由以原告主張以原告營業所之法院為契約履行地法院之餘地,為此請求移轉管轄予新北地方法院等情。

三、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

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並主張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有管轄權,法院固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而與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

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倘調查結果,無稽證證明原告所主張兩造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一節屬實,法院即無從以原告主張之債務履行地,決定法院管轄權之有無。

又所謂債務履行地,係以當事人契約所定之債務履行地為限。

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固均無不可,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

且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

又事件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當事人如主張受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有管轄權,而為對造所否認者,自仍應依同法第277條本文之規定,就該「定有債務履行地」之利己事實負其舉證責任,亦即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參照)。

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營業所及臺中市之情,乃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當應由原告就此舉證以明。

而查,原告起訴狀固主張被告委託原告代為拍賣被告之3項珍藏物品(下稱系爭物品),乃交予原告於原告公司所在地臺中市進行拍賣,且委託原告製作拍賣圖錄,並於原告營業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內保管系爭物品,又原告其後已於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之好運來洲際宴展中心展館舉辦完成拍賣會,故本件契約之債務履行地已約明為原告營業所及臺中市等情;

然查,被告既否認契約有合意約定以原告營業所或臺中市為契約履行地,且稱兩造係於新北市板橋區簽訂委託拍賣同意書等情,而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該請求移轉管轄之陳報狀亦未另行具狀提出意見(本院於109年8月14日已合法寄送該陳報狀予原告收執),又審之兩造間委託拍賣同意書之約定事項,其上雖有記載系爭物品由原告保管付諸拍賣,被告同意支付每件系爭物品之圖錄費4000元等情,然並未約明原告究應於何處保管、製作圖錄及進行拍賣等情,亦即兩造間同意書實未載明或足證被告確有合意於原告營業所或臺中市進行保管或拍賣等債務履行之事宜甚明,從而,原告主張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為原告營業所,甚而合意在好運來洲際宴展中心展館進行拍賣之意思表示合致云云,即非有據。

此外,依上開同意書尚難證明原告主張上情為真,且原告亦未再行提出相關舉證以供本院審酌,自難認本件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院對於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可言。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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