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簡,2779,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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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玫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奕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奕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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