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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20號
原 告 段坤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侑鑫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9 年度中司調第1639號受理,嗣於109 年7 月29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其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是如原告於上開調解事件曾繳納聲請費,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之聲請費,並請一併提出該聲請費之繳費收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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