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補,2362,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62號
原 告 新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淑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仁鴻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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