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司調,2038,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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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038號
聲 請 人 羅家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吉原、大頤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調解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77條之12、第4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於請求事項中敘明「損失數佰萬」,依前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以中院麟中簡民融109中司調字第2038號函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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