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082號
原 告 譚琪
被 告 潘力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79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108 年度附民字第360 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