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9,中小,1837,20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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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837號
原 告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被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15日以裁定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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