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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陳昱伶
彭國瑋
被 告 陳麗明
蘇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及被告蘇明昌應說明區經理除營運費用外,展業制度是否有約定其他委任委酬,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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