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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4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何宏建
被 告 曾聖雄即曾日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6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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