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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443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訴訟代理人 張心妍
被 告 BROSO IRMA BONAVENT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街00巷00號,有冠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回函1紙可證,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票款,該本票付款地為嘉義市○區○○路000號10樓之9,亦有本票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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