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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簡彤軒
被 告 梁峻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90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附民字第786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由本院以109 年度中小字第2642號損
害賠償事件受理,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7 日上午10時5 分在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張峻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 年2 月21日起,加入訴外人林秉鋐(綽號林啤酒)、劉子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須佐」、「寶可夢」、「超夢」、「天空龍」等人所屬、由不詳之人所發起、主持、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三人以上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擔任車手頭,負責發放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與車手,並向車手收取提領詐騙款項,訴外人曾育通、謝友維(原告對其與其法定代理人謝孝哲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經本院調解成立)則於同年3 月間基於加入組織犯罪之犯意,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擔任車手。
被告加入上開詐騙集團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施用詐術方式,使原告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95,246元至不詳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後;
由被告與具相同犯意聯絡之「寶可夢」,於108 年3 月12日凌晨某時許,將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被告,被告再於108 年3 月12日上午,與具相同洗錢、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訴外人曾育通、謝友維搭乘高鐵至台中,由微信通訊軟體暱稱「超夢」、「天空龍」之人聯繫被告使用之微信暱稱「水箭龜」,告知以何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特定金額,被告再以微信通訊軟體告知暱稱「噴火龍」之訴外人曾育通,由訴外人曾育通指示微信暱稱「皮卡丘」之謝友維出面提領或由訴外人曾育通自行提領,依此方式掩飾、隱匿渠等之詐騙所得,渠等提領後,將款項交與被告轉交上手,被告因此獲得提領金額1 %之報酬、謝友維獲得每日1 萬元之報酬。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因人頭帳戶提供者謝雅媛已賠償60,000元,故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35,246元),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訴字第903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02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95,246元之損害乙情,已如前述,人頭帳戶提供者謝雅媛並已賠償其中60,000元,此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故原告仍受有35,246 元之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所餘之損害35,246元,負連帶賠償責任無疑。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 年10月3日起(見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張峻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銀行帳戶│提領車手│提領日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 │ │ │(新臺幣)│ │ │ │ │ │(新臺幣)│
├─────┼────┼────┼─────┼──────┼────┼────┼────┼────┼─────┤
│詐騙集團成│108年3月│18時20分│49,123元 │謝雅媛,中華│謝友維 │108年3月│18時34分│臺中市豐│2萬元 │
│員先後假冒│12日 ├────┼─────┤郵政帳號0121│ │12日 ├────┤原區三民├─────┤
│網路賣家及│ │18時25分│46,123元 │0000000000號│ │ │18時34分│路95號 │2萬元 │
│玉山銀行職│ │ │ │ │ │ ├────┤(上海銀├─────┤
│員,於108 │ │ │ │ │ │ │18時35分│行豐原分│2萬元 │
│年3月12日 │ │ │ │ │ │ ├────┤行) ├─────┤
│17時20分許│ │ │ │ │ │ │18時35分│ │2萬元 │
│,撥打電話│ │ │ │ │ │ ├────┤ ├─────┤
│予原告,佯│ │ │ │ │ │ │18時35分│ │1萬5,000元│
│稱因工作人│ │ │ │ │ │ │ │ │ │
│員疏失,造│ │ │ │ │ │ │ │ │ │
│成原告下單│ │ │ │ │ │ │ │ │ │
│30筆,恐遭│ │ │ │ │ │ │ │ │ │
│扣款,要求│ │ │ │ │ │ │ │ │ │
│原告與銀行│ │ │ │ │ │ │ │ │ │
│聯絡,嗣又│ │ │ │ │ │ │ │ │ │
│向原告表示│ │ │ │ │ │ │ │ │ │
│個資遭盜用│ │ │ │ │ │ │ │ │ │
│,要做晶片│ │ │ │ │ │ │ │ │ │
│認證等語,│ │ │ │ │ │ │ │ │ │
│請原告依指│ │ │ │ │ │ │ │ │ │
│示以網路銀│ │ │ │ │ │ │ │ │ │
│行操作,致│ │ │ │ │ │ │ │ │ │
│原告陷於錯│ │ │ │ │ │ │ │ │ │
│誤而依指示│ │ │ │ │ │ │ │ │ │
│帳號匯款。│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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